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作者: 时间:2014-05-22 点击数: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2008年国务院扩大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确定将大学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关心和重视,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自愿参保,为了确保参保学生在医保规定范围内享受应有的待遇,现将有关规定分解如下:

一、参保缴费

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暂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执行。新参保人员证卡工本费按每人5元的标准收取。

二、待遇享受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住院管理

参保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可选择本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入院通知单、医保证和IC卡到入出院处城镇居民医保窗口办理入院手续。急诊抢救可先入院,入院后24小时内(正常工作日)补办入院手续。出院后在城镇居民医保窗口办理结算。

(二)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办法。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地高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拨付高校包干使用。

(三)转诊转院管理

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金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对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保大学生其在外地住院就医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大学生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1)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转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程序。参保大学生转往外地住院治疗,须由本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经治医师填写《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审批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分管院长审核,报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出。如遇紧急情况可先转院,但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外地就医出院后一个月内凭医院病历、有效单据、费用清单、出院记录等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2)不在校期间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程序。参保大学生须在入院后3日内与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登记手续,出院一个月内凭情况说明(由学校盖章)、医疗病历、有效单据、费用清单、出院记录等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3)重复参加各类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原则: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又参加原住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商业医疗保险的。无论农合或商业医疗保险医疗如何给付待遇,均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给予办理报销。一次医疗已由商业保险或新农合支付待遇的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并已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总额不超过符合医保规定的项目内费用总额。

凡参保人员未按本管理规定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附2010年度就医报销标准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住院基金起付标准

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分段支付比例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门诊规定病种)

起付标准――5000元以下

5000元以上―30000元

30000元以上

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级

300元

60%

65%

70%

10万

二级

200元

65%

70%

75%

10万

一级及以下

100元

70%

75%

80%

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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